準確核定濟南集裝箱所裝貨物的重量一直是困擾集運業發展的難題。在集運市場中,托運人虛報、誤報甚至瞞報貨物重量的現象非常普遍,由此造成的事故屢見不鮮。隨著集裝箱船大型化發展,無法準確核定運載貨物的重量已經成為船舶與航運安全的重大隱患。
就濟南集裝箱海上運輸安全問題,國際海事組織(IMO)在其海上法律體系《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中進行了規定。2012年9月,IMO DSC17次會議對SOLAS VI /5進行修改,制定了SOLAS VI /2修正案草案(《關于核實載貨集裝箱毛重的導則草案》),明確托運人須承擔驗證貨運集裝箱總重量的責任,貨主應確保貨箱經驗證的重量反映到運輸單證中。隨后在2014年,IMO在《SOLAS公約》中增加了載貨集裝箱裝船之前進行重量驗證的要求,形成SOLAS VI/2(貨物資料)修正案(《SOLAS公約》修訂版),并于海安會第94 次會議通過決議,將于今年7 月1 日生效實施。
《SOLAS公約》修訂版規定,托運人要為所有出口集裝箱申報查核總重量,凡無驗證總重的集裝箱將不得裝船,這便是航運業各供應鏈倍加關注的集裝箱稱重新規則。為配套實施上述規定,IMO還批準了《裝貨集裝箱毛重驗證導則》,以提供驗證載貨集裝箱毛重的通用方法。根據規定,托運人必須使用以下兩種方法之一提供每只集裝箱貨物的核實總重量:一是,托運人或其指定人對已裝貨完畢、上鎖并鉛封的集裝箱進行整體秤重;二是,托運人或其指定人對裝箱的所有個別貨件(含捆包、托盤、墊料及其他包裝和固定材料)分別秤重并加總,再加上集裝箱柜門上顯示的集裝箱皮重以得到核實的總重量。估計或推測的重量將不再被允許。
《SOLAS公約》修訂版同時要求,貨物托運人應確認經驗證的總重量并在運輸單證中進行聲明。運輸單證應由托運人授權簽字,并且在載貨集裝箱裝船前交給船長或其代理人及碼頭經營人。如果在裝船前沒有獲得經核實的集裝箱實際毛重,承運人可拒絕載運該載貨集裝箱。
因此,濟南集裝箱供應鏈的各個方面將在某種程度上受到《SOLAS公約》修訂版規定的影響,承運人和碼頭經營人被要求將經驗證的集裝箱重量運用于配載計劃。為讓承運人和碼頭經營人及時獲得信息,托運人必須與訂艙代理或貨運代理分享該驗證重量。這將要求各相關方達成有關程序新協議,修改現有的信息技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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